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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来源/作者: 2021-12-10 收藏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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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理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8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五条 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四)指导和评价地方注协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的认定,并进行抽查。

  (六)举办及委托举办各类培训。

  (七)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六条 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审核认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地方注协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十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十二条 地方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在行业内公示程序,并开展定期考核。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注协评估,认可其继续教育学时。

  **十三条 中注协对地方注协认可的内部培训资格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地方注协通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责令地方注协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十四条 事务所有内部培训资格并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注协,应当对事务所统一实施的培训予以认可。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方注协审核。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报分所所在地注协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十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十七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十八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 多确认24个学时。

  **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经中注协批准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所在的地方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二十一条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地方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二十五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五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的-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态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三条 本制度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

  **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 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 多确认24个学时。

  **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十二条 中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十四条 地方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十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十六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十七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章 附则

  **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九条 各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说明

  一、关于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中央新精神。

  在今年9月召开的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加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8月23日,**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发30号文)指出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教育”、“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审计质量”,对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发30号文有关规定,要求中注协切实抓好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完善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

  (二)总结提炼国内新实践。

  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分别于2007年1月和2010年11月施行,对规范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员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多年探索实践形成的中注协牵头抓总、地方注协细化落实、事务所组织推动和三所国家会计学院配合实施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面授和网络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形式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体制机制、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变化对现行继续教育制度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

  (三)学习借鉴国际新变化。

  201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1—8号,其中对职业会计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形式进行了调整,对投入法(面授培训)和产出法(与执业相关的-活动)认可的其他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些国际教育准则 新变化,为完善我国行业继续教育制度提供了借鉴,需要在修订制度时加以考虑,以推动我国行业继续教育制度持续国际趋同。

  二、关于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中注协始终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突出行业特色、服务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循既定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修订工作共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初步征询意见阶段。2021年2月,向地方注协和事务所发放调查问卷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征询修订意见,电话征询部分行业高端人才意见。3月,向会员人数较多的北京、上海、江苏、山西、深圳、安徽、湖北等地方注协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意见。反馈意见一致认为,存在修订制度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

  (二)研究修订阶段。3—4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参考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借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律师、评估师、医师、税务师等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研究形成修订稿。

  (三)定向征求意见阶段。5月26日,召开中注协教委会和行业高端人才代表座谈会。6—7月,再次征求地方注协和事务所意见。7月10日,组织召开北京地区非执业会员代表座谈会。7月19—23日,向财政部相关司局和协会内部征求意见。综合以上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修订稿。

  (四)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经中注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8月26日印发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再次完善修订稿,形成修订审议稿。

  (五)提请理事会审议。11月8—12日,修订审议稿经中注协**六届理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稿。

  三、关于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从反馈意见整体情况看,部会计司、中注协各部室、地方注协以及大部分事务所对制度的修订情况给予充分**,认为本次修订注重将国际教育准则的 新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两项制度收到反馈的各类意见共99条,扣除重复意见后77条,完全采纳38条,部分采纳13条,未采纳26条。关于未采纳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16条合并为四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10条合并为三类,均已通过电话、现场座谈等形式对反馈意见相关方进行了说明。未采纳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关于职业道德培训学时。普华认为,应加大-知识培训比例并相应将职业道德学时降低至2个学时;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一期班认为应将职业道德培训学时提升至16个学时。经研究认为,职业道德学时过低,不符合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职业道德与态度)的要求,而学时过高与职业道德占总学时10%左右的国际惯例不符。

  二是关于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学时。辽宁省和海南省注协认为,应当取消对面授培训 低学时的限制,普遍开展网络培训。经研究认为,由于目前网络培训技术的局限性,若完全采用网络培训,不符合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高端面授培训的实际需求,也难以保证培训实施效果。

  三是关于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审核与条件认定。上海市注协认为,应将事务所分所内部培训资格由所在地注协“审核”调整为“报备”;福建省注协、行业高端人才管理一期班和信息化一期班认为,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要求可适当降低至40人(或30人)。经研究认为,“地方注协审核”是检验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培训质量的必要手段,“50名注册会计师”是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规模的要求,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才有开展内部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不宜降低相关要求和标准。

  四是关于其他未采纳意见。贵州省注协、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一期班、苏亚金诚事务所、内蒙古旭天事务所等对制度规范对象、产出法形式个别工作认定、继续教育考核形式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经研究认为,与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实际不符、不具有普遍性,未予采纳。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关于非执业会员通过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开展继续教育。河南省注协认为,对于认可的参与行业-工作的继续教育形式应明确具体工作内容;上海市注协认为,对于认可的取得高级-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形式应明确具体资格类型。经研究认为,非执业会员所从事的工作行业较为多样化,制度中无法穷尽各种工作或资格类型,规定过细容易造成疏漏。

  二是关于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山西省和黑龙江省注协认为,由于非执业会员处在不同的工作岗位,没有较多的时间系统学习,应将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要求减到24个学时。经研究认为,不应将继续教育40个学时要求减至24个学时,一方面,修订后增加并细化产出法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为非执业会员完成继续教育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考虑到《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会计-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90个学时,修订后的制度关于“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的要求已明显少于会计-技术人员相关要求,不宜继续降低对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是关于其他未采纳意见。湖北省注协、深圳市注协、上海市注协、山西省注协等对文字表述方面提出意见建议6条。经研究认为,文字表述与制度整体行文不一致,未予采纳。

  四、关于框架结构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新修订的制度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章总则,**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五章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职业道德培训学时。修订前,制度规定职业道德学时每两年不少于4个学时。修订后,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主要考虑是,强化职业道德与-胜任能力并重的理念,以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修养和执业质量。

  二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修订前,制度中缺乏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相关内容。修订后,明确了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职责分工。主要考虑是,使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与网络培训学时要求。修订前,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80个学时,网络培训不得超过32个学时,占总学时40%。修订后,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40个学时,网络培训可以达到24个学时,占总学时60%。主要考虑是,一方面,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注协在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提高网络培训学时比重,符合适应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的需要。

  四是丰富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有组织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修订后,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将继续教育形式划分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更加准确规范;另一方面增加了产出法认可的形式和学时,有利于激励注册会计师更多地参与行业-工作,发挥-作用。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新修订的制度共五章十九条,包括**章总则,**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五章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和学时要求。修订前,年度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超出规定的投入法继续教育学时递延记入下一年度。修订后,取消递延规定,明确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40个学时。主要考虑是,与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便于地方注协对非执业会员服务和管理。

  二是丰富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对投入法和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描述模糊,存在交叉。修订后,明确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主要考虑是,明确继续教育形式、学时标准和学时确认要求,便于非执业会员和地方注协合理安排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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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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