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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 2022-07-26 收藏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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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规 〔2022〕7号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规定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自2022年5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2022年年底截止。

四、缓缴执行时间。企业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自6月起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5月尚未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自5月起缓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原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期限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

五、缓缴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规定的缓缴扩围17个行业(见附表1)中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既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也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虽不在疫情严重地区内、但受整个产业链供应链影响,生产经营也遇到暂时困难的参保企业。

2.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关标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曾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域,或者曾出现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管控区所在的县(市、区)(具体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2.困难企业指: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缓缴前上一自然月或之前累计三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但不包括长期停产、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3.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有关规定执行。

六、简化核准权限

授权参保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缓缴申请进行核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申请缓缴企业在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

七、优化办理程序

(一)实行企业申请原则。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申请缓缴企业应向负责核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

(二)实行书面承诺制。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对本企业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等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缓缴须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2.企业出具的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行业类型适用扩围行业条件范围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3.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见附件3)。

(四)快审快办。负责核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应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理、一次性告知。受理缓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为**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原则上通过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申请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八、有关事宜处理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在缓缴社保费期间,仍应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变动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生成征缴计划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二)企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四)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三项社保费。如未按时补缴的,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正常申报缴纳费款。

(五)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扩围行业的,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缓缴企业申请依法注销的,应缴纳缓缴的费款后再按程序予以注销。

九、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着力在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上下功夫,要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及时分办、**办结、按时反馈,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沟通协调,合力加快推动。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批准缓缴企业名称、缓缴险种、社保编码、缓缴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按时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

(三)各地要**把握政策实施范围、条件和要求,规范实施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按一定比例对申请缓缴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等进行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当地实际,通过有效形式集中开展一次缓缴政策宣传活动,让缓缴扩围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省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地缓缴社会保险费数据表(见附件4)及时传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

(五)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确保发放等各类风险,在做好缓缴三项社保费工作的同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书面承诺书

3.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

4.缓缴社会保险费数据表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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