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作者: 2020-12-02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8号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日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白名单3cxz]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白名单3cxz]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白名单3cxz]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三条**1项、**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三条**1项、**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更多答案:
关键词: 2020年第18号
无广告会计学习小组开放啦~小群氛围好!赶快加入一起学习资格考试&实务 免费加入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
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77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