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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来源/作者: 2021-11-23 收藏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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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根据**推进**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一、-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10号)




2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公务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仲裁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3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注册会计师法》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自然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准入类

《**城乡规划法》


6


注册测绘师

自然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7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生态环境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国防科工局

准入类

《**核安全法》


8

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国防科工局

准入类

《**核安全法》


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10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建筑法》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598号)






11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147号,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28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
年**49号修订)


12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准入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150号,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2020年**50号修订)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
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32号修订)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员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8

执业兽医

农业农村部

准入类

《**动物防疫法》

19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47号,根据文化
部令2017年**57号修订)

20

导游资格

文化和旅游部

准入类
《**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
27号)

职业病诊断医师
《**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母婴保健法》
《**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24

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5

注册消防工程师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26


注册计量师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2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

准入类

《**特种设备安全法》

28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广电总局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9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44号)








30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航空安全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1



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13
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28号修正)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32

专利代理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7号)

33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法》

34

工程咨询(投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5

通信-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电信条例》
《通信-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6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7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38

会计-技术资格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会计法》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9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40


经济-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深化经济-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经济-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

41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
自然资源部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2


矿业权评估师


自然资源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资产评估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
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
〔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36号,根据水利部
令2017年**49号、2019年**50号修订)



48



卫生-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深化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临床医学-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技术资格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审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审计-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认证认可条例》


52


设备监理师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3


统计-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统计法》
《关于深化统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统计-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54



出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关于深化出版-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出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5


银行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银行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6


精算师
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精算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保险法》


57


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58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59

翻译-资格

中国外文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深化翻译-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翻译-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3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焊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生态环境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
国防科工局

准入类

《**核安全法》
 






2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
 



民航安全检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0号)

涉及安全,根据2019
年12月30日**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3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涉及安全,根据2019
年12月30日**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森林消防员
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应急救援员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9〕8号)

4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消防法》
 



5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
人员
游泳救生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全民健身条例》  


社会体育指导员

《全民健身条例》
《**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2013年**16号)
指从事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6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民用航空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0号)
 


机场运行指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0号)
涉及安全,根据2019
年12月30日**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7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发〔2018〕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颁布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21号)
 

国家铁路局





8



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安全生产法》
《**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18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29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道路运输条例》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18号)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道路运输条例》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18号)


除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6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
输部令2019年**46号)
 






10






特种作业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准入类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30号、2013年**63号**次修正、2015年**80号**二次修正)
 




1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
年**166号)
 

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准入类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年**140号)
 


13


家畜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畜牧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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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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