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专票的怎么才能享受优惠?
>> 疫情期间,开具3%专票后其他业务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信息仅供参考,请咨询本地管理部门确定)
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1、受疫情影响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长期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8号)。
2、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间发票必须开具完毕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三条。
3、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扣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
4、对应的进项没有单独核算,无法划分,如何做转出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