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目录及要点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摘要:
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摘要: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通知》还明确了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等相关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