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享受1%增值税征收率优惠,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5号)**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由于政策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