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期间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企业开办费列作长期待摊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63号)**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512号)**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