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减免优惠?
参考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 非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给予法定减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后,2003年1月2日***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