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会计实务 > 财税法规 > 粤人社发[2020]58号 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20]58号 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来源/作者: 2020-03-05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20]58号 /2020-02-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加大省级统筹基金的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地市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三)实施**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四、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更多答案:
无广告会计学习小组开放啦~小群氛围好!赶快加入一起学习资格考试&实务 免费加入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77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