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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号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 2020-06-24 收藏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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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202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暫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2日

  以下解读来源:小陈税务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4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和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该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

  免,即2—12月,各省份可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即2—6月,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用,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省市 企业类型 时间 减免内容
湖北省 大型企业 2-6月 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中小微企业 2-12月 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湖北外各省份 中小微企业 2-12月 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大型企业 2-6月 减半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

  1.费款属期。因为参保单位是按月缴费,所以要明确减免的是哪个月的费。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并不是在政策执行期内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政策执行期内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12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

  企业规模划型需要企业做什么

  1.为什么要对企业划型?由于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同,需要先对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但划型无需企业申请和提供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如何划型?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的具体方法分两类:**类是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即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二类是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即针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情况,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选用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划型结果要公示。各地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终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如果企业有异议怎么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5.新办企业如何办?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的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划型工作。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1.适用对象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例】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1000万元,人数290人,对比上述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该企业只满足营业收入≥10000万元,人数不到300人,所以为中型企业。【例】某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490万元,人数120人,对比上述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为微型企业,该物业企业人数120人超过100人,但是营业收入490万元<500万元,则为微信企业。

  3.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4.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吗?

  答: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是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免征2-6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减免企业社保费,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不用再给员工缴社保了?

  答: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还得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所以,您所在企业得按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我是一家金融机构,全国有80多个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在当地划,还是和总部一起划?

  答:企业类型划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型要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来划型。所以,您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和总部一致的,不在分支机构所属地划型。

  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复杂?

  答:目前,税务部门已经按照社保费减免政策的要求,优化了申报表单,调整了信息系统配置,并在系统中添加了企业类型的标签。这样,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识别参保企业类型,根据您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所以,您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您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在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前,我们公司一直在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次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后,阶段性降率政策到期了还会延续执行吗?

  答:可以的。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与此前出台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可以叠加。国家已经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会继续延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答: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在缓缴期间,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我是广东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享受企业社保费免征政策的条件,那我是否还要再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还要提交享受政策的申请?

  答:您的企业如果符合免征条件,可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免征政策的社保费也会免申请退回您企业账户。当然,您还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企业信息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的申报。

  请问,缓交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否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即企业是否可以缓交代扣代缴的个人保险部分?

  答:您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次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在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允许缓缴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具体您可以按照本地规定,由所在单位结合个人意愿提出申请。

  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社保费减免到2020年12月底,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答:您所在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

  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我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是家长要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答: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您所在公司还是要继续申报工伤保险的。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参保登记、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如何减免?

  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具体计算时,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武汉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武汉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我们是新设立的企业,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么?

  答: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政策规定,各省份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如何理解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一个个体工商户问,他雇了2个店员,是否属于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并享受阶段性免征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适用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是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依据以上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有关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与一般企业相同的标准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规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所以,这个有2个店员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已经按单位方式参保,则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免征2-12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所在公司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在缓缴期间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只缓缴单位缴费部分。这种情况下,在缓缴期间,只要企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继续计息。职工如果要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要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不需要补缴。

  **二种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这种情况下,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关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医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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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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