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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社保费减免以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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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为了稳企业稳就业,2月18日,**常务会议决定施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具体为:

  从2月到6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在该项新政中,全国各省份(湖北省除外)将从2月份开始,对企业分别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也就需要按不同企业类型来区分,免征还是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的社保费,且减、免缴费的时间段也不一样。

  那么,大型企业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究竟如何划分呢?

  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按以下划型标准对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划分。

  本次社保费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与免征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区分:

  大、中、小、微型企业具体划型标准: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关于企业划型,不仅本次减免社保费涉及大型企业与中型及以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实务中,在判断如何适用优惠政策时,还经常会遇到需要运用企业划型(大、中、小、微型)标准的情况。建议大家收藏本文,以备不时之需。

  实务中,常有网友把“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特别是把经常提及的“小微企业”与这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混淆,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统称;还有的以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同。

  “三小”纳税人,其外延互有交织,看似好像区别不大,甚至是相互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系小型或微型企业,或者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对象,个中差异很大。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的规定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以及与小微企业的关系,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很有必要。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在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和延续了对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则需仔细领会相关政策文件对减免税事项的措辞和具体规定,不能只看文件题目就贸然处事,出现“望题生义”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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