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来源/作者: 2021-12-30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进出口税则(2022)

**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进口税则目录

**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章 活动物

**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二类 植物产品

**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十章 谷物

**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十七章 糖及糖食

**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五类 矿产品

**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三十章 药品

**三十一章 肥料

**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五十章 蚕丝

**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五十二章 棉花

**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七十二章 钢铁

**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八十六章 铁道或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

**八十七章 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二十类 杂项制品

**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关键词: 进出口税则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