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来源/作者: accpro 2021-07-10 21:55:54 收藏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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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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