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财金[2020]5号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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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摘录)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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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专项再**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利率上限为**发放时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按日报告**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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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