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2021-03-06 添加到微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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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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