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一般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2020年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吗?如果之前已经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享受免征,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5号)**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5号 2020-5-13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