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买一赠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销售大促时更是少不了的方式,企业对于这种行为的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方法,会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界定是否符合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税企之间的界定分歧呢?今天我们来把它理清楚。
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买一赠一”中的送赠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折扣销售,税务总局并未明文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有着不同的理解,随之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属于折扣销售。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比如
从上面的答复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一定基础上判定的关键字是这个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在税务实际检查的过程当中,也是通过查看企业的发票和账务处理来界定具体的行为。企业想要体现“送一”不是无偿赠送行为,需要在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上做到清清楚楚,避免税务局认定你这种促销行为属于无偿销售,终产生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注意比较: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