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开具变化如下: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开具新版《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目前上述两种证明文书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银税互联自助办税”合作银行智慧柜员机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推荐您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一次也不用跑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居民个人实名注册后,登录电子税务局,一个入口可以同时开具个税《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