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注意事项
(一)双限额和孰小原则
例:某企业2020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借方发生额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限额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
限额2:发生额的60%=4*60%=2.4万元。
限额2<限额1
取小,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
(二)仅计提,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1.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特殊规定除外)。(国税函〔2009〕202号),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
3.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
(四)业务招待费的归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能分散记入多个科目中,有记入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也有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者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业务招待费)、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业务招待费)等等,还有的企业将科目设定为其他名称,因此在进行业务招待费调增计算时,注意准确完整的归集业务招待费,以免发生遗漏。对于计入制造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属于间接费用,须转入生产成本,在产品终销售时才能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在项目完工前不进行扣除,项目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以折旧方式进行扣除。
业务招待费计入研发支出时,研究阶段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五)申报表的填写
业务招待费,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