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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已开发票的免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

来源: 2020-02-28 添加到微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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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案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该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其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8.87万元、税额1.1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8.3万元、税额1.7万元),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疫情期间已开发票的免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

一、政策支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四期)》问题10、问题11。

二、纳税申报:

1.如果1月份的专票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

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18.87万元)和销项税额(1.13万元),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18.87万元)和销项税额(-1.13万元)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20万元)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如果1月份的专票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18.87万元)和销项税额(1.13万元),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18.87万元)和销项税额(-1.13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20万元)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3.1月份开具的普票可直接申报免税:

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3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如果在免税政策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征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了,可以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那么,下期申报时如何调整呢?

答: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28.3万元)和销项税额(-1.7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老师)
原文URL:http://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zjn/zh20200227143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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