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2021-05-27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2.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

  3.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称退税实体)因从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下称冬奥会退税)。

  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是指《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9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退税实体清单(包括境内单位和境外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十条规定另行确定。

  **三条 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四条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冬奥会退税申请。

  《指定清单》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冬奥会退税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六条 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应提交:

  (一)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加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税务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退税证明》,附件2);

  (四)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退税的,或者以**三方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的,应同时提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3)。

  退税实体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退税实体再次申请退税时,《退税证明》和《委托协议》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

  **七条 本办法**六条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中海大厦A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二楼

  (五)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号桥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八条 本办法**六条**项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申请冬奥会退税的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名称栏次应填写退税实体的中文名称。

  未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其退税实体代码;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按照现行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实体代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十条规定确定退税实体清单时一并确定。

  **九条 退税实体提交的冬奥会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十条 北京市税务局受理的退税实体退税申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传递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冬奥会退税申请后,应按照92号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办理。

  退税实体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查询退税办理进展和结果,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办理退税,并进行风险疑点排查。风险疑点已排除的,继续按照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风险疑点无法排除的,按照本办法**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疑点排查时间不计入冬奥会退税办理时间,但自发现风险疑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风险疑点排查结果。

  **十三条 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支出项目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

  (三)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或其他退税的;

  (四)已作废或已相应开具红字发票的;

  (五)存在增值税风险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不予退税,不影响对其他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的发票办理退税。

  **十四条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发票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十六条 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