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作者: 2021-03-19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按照本年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计划安排,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二)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1),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已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

  2.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3.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填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差错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预约定价安排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国逾20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为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便利企业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助力在中国的持续经营,税务总局深入研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并在深圳、广东开展试点取得较好成果的基础上,草拟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条明确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关系,说明《公告》是在64号公告基础上的补充,同时符合64号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企业,其申请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公告》**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免去了预备会谈的环节。同时,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压缩为申请评估1个阶段,较大提高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效率。

  (三)《公告》**三条明确了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公告》延续了64号公告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企业的税收遵从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等方面的了解情况。对按有关规定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和曾较好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三种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公告》**四条明确申请评估环节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申请的情形,以及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等。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公告》将税务机关的分析评估时间限定在90日内。税务机关在这段时间内,主要评估企业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税务机关已掌握的情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可以接受企业的申请;若发生实质性变化,则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五)《公告》**五条主要针对协商签署环节,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本《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意向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分析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若在6个月内税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六)《公告》**六条主要针对监控执行环节,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变化不大,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情形,明确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由于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则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七)《公告》**七条规定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规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相比,由于简易程序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三个阶段合并为申请评估一个阶段,因此二者在实质上是保持一致的。

  (八)《公告》**八条规定,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未来我们将视试行的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九)《公告》**九条明确了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主要是考虑简易程序仅涉及程序上的简化,涉及实质内容部分本公告不做重复规定。

  三、《公告》相关问题解答

  (一)《公告》与64号公告如何衔接?

  64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性规定。《公告》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内容的规定。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号公告的规定。《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一致。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二)《公告》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进行了哪些简化?

  《公告》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具体为:

  首先,由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较高,或者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比较了解,《公告》免去了预备会谈的阶段。

  其次,《公告》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再次,《公告》对协商签署阶段也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后,在监控管理阶段,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三)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公告》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程序上的特殊性处理,并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内容的规定。因此,企业首先要满足64号公告年度关联交易规模的要求,即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2.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通过设置以上条件,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关联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且遵从度较高的企业。遵从度主要看企业在转让定价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中的遵从行为使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了解程度。这样不仅有助于税企双方后续按照简易程序的要求,快速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进程,还能鼓励企业主动遵从。特别在管理环节,只要企业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就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由于预约定价安排是对企业未来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给予税收确定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近纳税年度的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年度进行预测,因此《公告》中要求企业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二是《公告》强调了同期资料要符合42号公告的规定,一方面是设置客观判定标准,大程度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符合42号公告的要求,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应对照42号公告的要求,提高同期资料的质量。

  此外,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如何确定?

  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公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

  (五)企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否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发生了影响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实质性变化,导致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终止简易程序或终止执行的,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