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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04号 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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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令**104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2月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条、**四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七条和**三章章名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

  二、将**二条、**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四章章名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三、将**三条**款中的“简称”修改为“统称”,并将**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四、将**四条**三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五、将**五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六、增加一条,作为**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七、将**六条改为**七条,并删去该条**项**二目。

  八、将**七条改为**八条,修改为:“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九、将**八条改为**九条,修改为:“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十、增加一条,作为**十一条:“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十一、将**十条改为**十二条,并将**二款中的“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

  十二、删去**十一条。

  十三、将**十四条改为**十五条,并删去该条中的“防伪专用品”。

  十四、删去**十七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二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十六、将**二十条改为**二十一条,修改为:“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将**二十一条改为**二十二条,并将**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十八、将**二十二条改为**二十三条,修改为:“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票据。”

  十九、删去**二十五条。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二十一、将**二十七条改为**二十八条,并将**二款中的“财政票据”修改为“纸质票据”。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三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二十三、将**三十二条改为**三十四条,并将该条中的“财政票据”修改为“纸质票据”。

  二十四、将**四十条改为**四十二条,并将**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五、将**四十一条改为**四十三条,并将该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将**四十二条改为**四十四条,并将**二款中的“复核”修改为“复审复核”。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条法司      2020年12月9日

  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修改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近年来,财政部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2.问:《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遵循修改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3.问:《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4.问:《决定》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改革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工作负担等原则,《决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的违法情形。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三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有关内容。四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并对《财政票据领用证》具体要素进行了更新。

  5.问:如何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了贯彻落实《决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做好《决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全面准确认识和理解《决定》。二是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决定》的实施工作。督促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修改后的《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决定》不一致的其他财政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工作,将《决定》落到实处。三是抓好全国财政票据统一工作。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按照修改后《办法》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式样、编码规则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电子票据全面接入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做到财政电子票据一个入口查验真伪和查询状态。四是继续深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督促部分改革滞后地区加快改革速度。要求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和应用试点工作,尽快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转、传输、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引导有关单位,特别是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依据。全国实行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依照这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查验、异地报销。要使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切实便利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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