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作者: 2020-07-11 收藏至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右侧“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资源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后)。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38号)、《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

  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除“本期已缴税额”“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限”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5.**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6.**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不同的明细项目。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7.**3栏“计量单位”:反映资源税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8.**4栏“计税销售量”: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从价计征税目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视为计税销售量自动导入到本栏。

  9.**5栏“计税销售额”: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

  10.**6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1.**7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①=4×6;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②=5×6。

  12.**8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中“减免税计算明细”,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9栏“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资源税额,计算公式为9=(7-8)×减征比例。

  14.**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5.**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1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此表反映资源税申报计算明细和减免税计算明细,并将计算结果自动导入主表。

  申报计算明细:

  1.申报计算明细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6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4、7-10栏。各栏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5行填0;不涉及运杂费扣减的,**8栏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9栏填写0。

  2.**1栏“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不同的明细项目。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3栏“计量单位”:填写资源税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4栏“销售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量据实填写。

  6.**5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6栏“计税销售量”减至零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7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资源税现行规定计算填写。

  8.**8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

  9.**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8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10栏“计税销售额”减至零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1.通过本表计算得出的**6栏“计税销售量”、**10栏“计税销售额”,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

  减免税计算明细:

  1.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1栏“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计税销售额分行填写。

  4.**3栏“减免项目名称”:填写现行资源税规定的减免项目名称,如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等。

  5.**4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5栏“减免税销售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填写。

  7.**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8.**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8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10.**9栏“减征比例”:系统根据减免性质代码自动带出。

  11.**10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销售量×适用税率×减征比例。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导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河南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财税〔2015〕74号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财综〔2013〕103号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署企发[2022]73号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
税管函[202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办理先征后返[退]税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14〕373号)规定,海关办理先征后返手续初、复审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转发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批复文件时限为5个工作日。为支持企业尽快享惠,决定压缩海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快来学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