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审查方式 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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