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时点:租赁开始日;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日期; 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日。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才能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三)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参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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