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股东的权利 2.股票的种类 3.股票上市的特别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科目第四章筹资管理 第三节 股权筹资 【知识点】2018年《中级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发行普通股股票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管理权 (2)收益分享权 (3)股份转让权 (4)优先认股权 (5)剩余财产要求权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权利和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提示】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受到一定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2)按票面是否无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H股是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在香港的股票,依此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称为N股和S股。 3.股票上市的特别处理(ST:Special Treatment)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其股票交易将被交易所“特别处理”。 |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4)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 | 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
【提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遵循下列规则: ①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②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③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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