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支票和银行本票 【知识点】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支票 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2)金额 ①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票据无效。 ④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收款人名称 ①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4)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