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 (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5)修改公司章程; (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 (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解释】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作为报酬。但根据保险业的通例,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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