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任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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