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股东权利 【知识点】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解散诉讼; 第三单元 股东权利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 (1)股东(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表2-2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 | | | |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 | | | | |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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