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高,复习阶段适当关注时间性考点,同时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考点透析】 | | [size=9.0000pt]除“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size=9.0000pt]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 | | | | | | 银行应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号[size=9.0000pt]
纳税人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 | 时间:自×××之日起30日[size=9.0000pt]内[size=9.0000pt]
提供文件:⑴营业执照;⑵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⑶组织机构代码证;⑷法人身份证 | | 时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size=9.0000pt]内[size=9.0000pt]
【注意】顺序:与开业登记相同,都是先工商后税务 | | 时间:自×××之日起15日[size=9.0000pt]内[size=9.0000pt]
【注意】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 | 身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size=9.0000pt]
时间——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size=9.0000pt]
纳税义务——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 【注意1】《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size=9.0000pt]
【注意2】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 | | |
| | |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 | |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 | | | | 国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业[size=9.0000pt]
【说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试考到发票种类的专业发票时要选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size=9.0000pt]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size=9.0000pt]
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样式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 | | 其他发票的印制[size=9.0000pt]
发票监制章的制作 | | |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 | | |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 |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 | ⑴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⑶拆本使用发票;⑷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⑹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 | | | | | |
| | | | [size=9.0000pt]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 | | | |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 | | | | | 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size=9.0000pt]
少缴:补,但不支付滞纳金 |
| | | | | |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size=9.0000pt]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 |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size=9.0000pt]
⑵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size=9.0000pt]
⑶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size=9.0000pt]
⑷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size=9.0000pt]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 | | | | | 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size=9.0000pt]
⑵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size=9.0000pt]
⑶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 | | |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 | ⑴书面通知 “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size=9.0000pt]
[size=9.0000pt]⑵“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 |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 ⑴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size=9.0000pt]
[size=9.0000pt]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size=9.0000pt]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 | | |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 | | | | | |
| |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 | | | | [size=9.0000pt]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 [size=9.0000pt]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 | | ⑴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size=9.0000pt]
⑵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size=9.0000pt]
⑶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size=9.0000pt]
⑷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size=9.0000pt]
⑸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size=9.0000pt]
⑹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 | | |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逃税[size=9.0000pt]
[size=9.0000pt]与[size=9.0000pt]
偷税 | | | 抗税[size=9.0000pt]
[size=9.0000pt]与[size=9.0000pt]
骗税 | |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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